城管部门:流动商贩合法化运动没必要

10/31/2023 蒸汽

  城管和流动商贩的关系,城管管理流动商贩,主要是根据《市容管理条例》,不光是流动商贩,任何人,包括合法的企业财团,只要是侵占了城市的公共空间,城管部门都有权进行教育、劝导,直至行政处罚。

  我今天看到了相关的网站介绍,作为城管部门其中有一条处罚的责任,就是对那些流动的、没有经营执照的商贩能够直接进行处罚,这是作为咱们进行处罚的依据吗?

  这不能作为城管处罚流动商贩的依据,因为国务院2008年7月11日88号文件非常明确,取缔无照经营的权力和责任都在工商部门,不在城管部门,城管部门处罚流动商贩,还在于他侵占了城市的公共空间,损害了城市的集体利益。

  罗会长,还想问您最后一个问题。对于城管部门的表态,很多网友也提出了异议,说你们其实就是考虑自己的部门利益,所以急于出面进行解释,你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吗?

  我不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因为我们城管对流动商贩,只有给予,没有索取。比如广东省中山市、江苏省淮安市、山东省德州市、福建省漳州市、河北省保定市等等很多城市,我们都是提供大量免费的经营场地、大量免费的经营设施给流动商贩使用,都是扶持流动商贩的,我们对流动商贩有一个大方针,就是教育。

  你们这样一些做法,商贩的反应是怎样?为什么在近几年当中,我们正真看到城管和商贩之间有发生很多冲突?

  是这样的,现在我们这个联席会议是在我的和谐城管的理念下,有一百多个城市的城管执法局长自愿追求和谐城管的目标,在清廉、文明、和谐的旗帜下。

  这些城市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基本上没有冲突或者冲突很少,而那些有冲突的地方,是因为他们崇拜权力权威,不愿意和谐城管,不愿意文明执法,才会有冲突,这样的城市是有的,我们也一直是持批评态度的。

  刚才罗会长谈了很多,他提出流动商贩合法化,自古以来就没有不合法的,这个修订是不是公众的一个误读,您怎么看?

  这次关于误读的问题,首先要摸清一个概念,就是流动商贩和个体工商户这两者应该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编导也跟有关工商的同志做沟通,据介绍,个体工商户主要的经营活动是盈利,而个体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其实是为了基本的生存。在这一点上,其实他们应该区别对待,这些个体摊贩能不能藉由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渠道来合法化,如果我们沥青这两者要区别对待,很显然,大量的个体摊贩其实是不能通过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办法,来获得合法身份的,因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需要各种各样的门槛、条件。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将一些合乎条件的个体商贩能申请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来解释为流动商贩的合法化,的确可能还没有了解这两者之间真正的区别。

  刚才城管部门的会长也跟我们说,合法化本来是由来已久,不存在所谓的不合法,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这样一个时间段,大家想听到的主要是工商部门的表态、法制部门的表态,现在看到是城管部门急于表态。这个原由能不能给我们分析一下?

  城管部门急于表态,我觉得有情绪方面的原因,也有实际利益方面的原因。就情绪方面的原因来说,刚才罗会长所做的介绍,给我的印象是城管部门内部也有不同的城管,有和谐城管,还有罗会长没有指出来的,但是我们大家可以叫它崇拜强权、暴力执法的城管。当然罗会长也指出,他们也是反对的。

  如果我们从城管的执法理念、和谐城管的理念来说,本来这样一个问题,这个情绪可以是消解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城管执法的确引起了公众情绪的反弹,我们正真看到很多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既有执法这一方的暴力,也有来自被执法这一方的暴力,总之充满了暴力。因此,这样一个时间段假如《个体工商户条例》说,这个条例由工商部门负责主导起草,要把流动商贩合法化,这样一来,压力可能就会转移到城管执法这一块,所以城管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特别是主张和谐城管这一方及时进行澄清,说舆论误读,我觉得这是情绪化方面能理解的。

  但是就另一方面来说,假如普通老百姓都认为,游商已经合法化了,很多人就会质疑,我们城管抓游商到底依据在哪里,所以会对城管的空间的确构成一定影响。我想这是触动城管这方做出这些澄清的主要理由。但是我想强调,这种澄清无论是正解也好,还是误读也好,其实是一个正常的立法过程中非常正常的一部分。我们反而不愿意看到,一部法律出来以后,一个决策制订中,大家都说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可能一团和气背后掩盖了真正的问题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