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标准的通知

  根据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政府第十八届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不作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扣除公用楼梯和未封闭阳台为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21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2.非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31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每个采暖期18元/平方米(含高层建筑二次加压费)。

  供热期为120天,一般从每年11月15日开始至次年3月15日结束,供热企业可结合实际天气情况适当调整供暖开始和结束时间,并提前告知用户。

  莒南县城区集中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计算公式为:

  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6.30元/平方米,居民用热计量热价为0.139元/千瓦时(38.68元/吉焦)。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9.30元/平方米,非居民用热计量热价为0.206元/千瓦时(57.11元/吉焦)。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折算供热计量价格为:基本热价为5.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19元/千瓦时(33.16元/吉焦)。

  2.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面积计费额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结算热费。

  暂不具备热计量条件按面积收费的学校和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寒假期间可到供热企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按实际的供热天数退还热费。

  (二)供热温度: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热经营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设定室内温度检测点,定点、定时对用户室内温度进行仔细的检测,及时受理用户相关投诉,确保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如达不到规定的相关标准,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采取一定的措施达到规定温度。

  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连续三日或累计十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供热天数减收用户的基本热费(供热用户暂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计费额减收)。

  (三)供暖热费按居民住宅建筑层高3.3米、其他建筑层高3.0米为基数计收,层高每超过0.1米,基本热费加收3%,计量热价不变。

  对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地下室、车库按相应价格的一半收取基本热费,但用热计量热价不变;实际高度等于(或高于)国家规定高度的,按全价收取基本热费。

  对暂不具备热计量条件的,且安装有采暖设施的阁楼、地下室、车库,按面积热价的一半收取热费,实际高度等于(或高于)国家规定高度的,按全价收取。

  (四)凡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填写《申请用热登记表》交供热企业核实后作为收费和结算的依据。当发生居民迁移或承租变动时,须在迁移或变动前办理供热变更手续;否则,由原用热申请人继续承担热费。

  (五)供热经营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升服务质量,要充分挖掘计量供热的节能潜力,负责收集热量消耗等有关数据,为加强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5日起执行,莒南发改字〔2020〕9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