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3.1.2条 锅炉的焚烧设备应与所选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契合下列要求:
第3.1.3条 选用层式(包含抛煤机链条式)焚烧设备时,宜选用链条炉排。
选用电扇磨煤机或锤击式竖井磨煤机时,应选用直吹式制粉体系。每台锅炉设置的磨煤机应有1台备用。
选用钢球磨煤机时,应选用贮仓式制粉体系。每台锅炉宜设置1台磨煤机,其核算出力不宜小于锅炉额外蒸发量所需耗煤量的115%。
第3.1.7条 制粉体系的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规划,应契合下列要求:
一、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润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度,相邻壁交角应为圆弧形:
四、煤粉仓应密闭和丈量粉位的设备,并有必要避免受热和受潮。金属煤粉仓尚应保温。
第3.1.8条 制粉体系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下部,宜设置振荡式给煤机1台,其核算出力不该小于磨煤机核算出力的120%。
第3.1.10条 两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选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螺旋输粉机的出力,应与磨煤机的核算出力相同。
第3.1.11条 制粉体系(悉数烧无烟煤在外)有必要设置防爆设备。对煤粉仓、钢球磨煤机等设备,应装设蒸汽或其他救活介质的管道。
第3.1.13条 煤粉锅炉宜选用轻油或重油焚烧,有条件时可选用燃气焚烧。当选用油焚烧时,焚烧油罐的设置应契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锅炉额外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0t/h、热水锅炉额外出力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房,宜设置1个20~40m3油罐。
二、蒸汽锅炉额外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额外出力大于或等于29MW的锅炉房,宜设置1个4~10m3油罐。
第3.2.2条 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选用单母管;终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选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应选用单母管。
选用双母管时,每一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核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75%核算。
第3.2.3条 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运送过程中,因为温度下降不能满意出产标准要求时,尚应伴热。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会导致烫坏人员或冻住的部位,应采纳隔热或保温办法。
第3.2.4条 通过油加热器及这以后管道燃油的流速,不该小于0.7m/s。
第3.2.5条 油管道宜选用顺坡敷设,但接入焚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焚烧器。柴油管道的斜度不该小于0.3%,重油管道的斜度不该小于0.4%。
第3.2.6条 燃用重油锅炉房,当冷炉起动焚烧短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选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佐燃料体系。
第3.2.7条 选用单机组配套的全自动燃油锅炉,应坚持其焚烧自控的独立性,并按其要求装备燃油管道体系。
第3.2.8条 燃油锅炉所装备的焚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焚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契合下列要求:
第3.2.9条 在重油供油体系的设备和管道上,应装吹扫口。其方位应能吹净设备和管道内的重油。
第3.2.11条 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封闭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焚烧器前的燃油支管上,应装设封闭阀。当设置2台或2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干管上装设止回阀。
一、供油泵的台数不该该少于2台。当其间任何1台中止运行时,其他的总容量,不该少于锅炉最大核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第3.2.13条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在其出口的阀门前接近油泵处的管段上,有必要装设安全阀。
第3.2.15条 燃油锅炉选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起动焚烧或暂时加热,不该作为常常加热,不该作为常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第3.2.16条 在供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间1台备用。
第3.2.17条 选用机械雾化焚烧器(不包含转怀式)时,在油加热器和焚烧器之间的管段上,应设置油过滤器。
油过滤器滤网的网孔,不宜小于20目/cm。滤网的流转面积,不宜小于其进口管截面积的2倍。
第3.2.19条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的紧迫排放管,并设置相应的排油寄存设备。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址。
第3.2.20条 室内油箱应选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备。
第3.2.22条 锅炉房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宜超越5m3,柴油不该超越1m3,并禁止把油箱设置在锅炉或省煤器的上方。
第3.2.23条 室外中心油箱的总容量,不宜超越锅炉房1d的核算耗油量。
第3.2.24条 燃油锅炉焚烧用的液化气罐,不该寄存在锅炉间,应寄存在专用房间内。
第3.2.25条 燃用重油锅炉的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或蒸汽救活设备。
第3.3.1条 燃气锅炉的挑选,应依据气体燃料的物性、安置的特色等要素确认。
第3.3.2条 燃气锅炉房规划,应对气体燃料的易爆性、毒性和腐蚀性等采纳比较有用办法。
第3.3.3条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选用单母管;终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选用双母管。
第3.3.5条 锅炉房燃气体系宜采有压(小于5kPa)和中压(5~150kPa)体系,不宜选用高压(0.3~0.8MPa)体系。
第3.3.6条 燃气质量开展要求、贮配、净化和调压站规划等,应契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燃气规划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3.7条 燃气锅炉房备用燃料,应依据供热体系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分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要素确认。
第3.3.8条 当燃气压力过高或不稳定,不能适应焚烧器的要求时,应设置调压设备。调压设备宜设置在独自的建、构筑物内。当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答应时,可设置在有围护露天场地上。调压设备不该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第3.3.9条 燃用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的锅炉,不该设置在半地下一地下建、构筑物内。
第3.3.11条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该穿过易燃或易爆品库房、配电室、变电室、电缆沟、通风沟、风道、烟道和易使管道腐蚀的场所。
第3.3.12条 在引进锅炉房的燃气母管上,应装设总封闭阀,并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址。
当燃气质量不能够保证时,应在调压设备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封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
第3.3.13条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运送密度比空气小的燃气的管道,应装设在空气流转的高处;运送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的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地址。
第3.3.14条 每台锅炉的燃气干管上,应装设封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焚烧器前的燃气支管上,应装设封闭阀,阀后串联装设2个电磁阀。
第3.3.15条 焚烧用的燃气管道,宜从干管上的封闭阀后或焚烧器的封闭阀前引出,并应在其上装设封闭阀,阀后串联装设2个电磁阀。
第3.3.16条 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方位应能满意将管道内燃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
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附近的建筑物被吸入通风设备内。
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选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满意最小频率优势侧区域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当工厂有火炬放空体系时,宜将放散气体排入该体系中。
第3.3.17条 燃气放散管管径应依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认。其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10~20倍核算,吹扫时间可选用15~20min。
近来,福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对外曝光一批杰出生态环境问题事例,其间,蕉城某企业虽已改形成电锅炉,但燃煤锅炉现场仍在运用且冒黑烟。现将企业污染问题整改状况发布如下,欢迎广大群众参加监督。
“工业锅炉节能与清洁焚烧技能”工业演示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原有锅炉房及锅炉隶属设备悉数撤除作业,土建根底正式开挖,全方面进入施工阶段。
燃煤锅炉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一大来历,其在输出动力的一起,很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到空气中,严重影响了大气环境。依据《十三五节能减排归纳工作方案》所定的方针,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要比2015年均别离下降15%,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管理成了大气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部分。